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缓解不断加剧的压力,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概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缓解不断加剧的压力,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申请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

申请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安度晚年。

申请说明

1.窗口办理

办理单位:安溪县人社局安溪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分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和冬令时)

办理地点: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金融行政中心2号楼4层411室

交通指引:县政府乘坐金融行政服务中心专线公交

2.网上办理

办理单位:安溪县人社局安溪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24小时

办理地点:有网络信号的任何地方

办理渠道: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安溪分厅(网址:http://www.fjax.gov.cn/wsbs/)

3.快递申请

办理单位:安溪县人社局安溪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8:30-18:00

收件地址: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金融行政中心2号楼4层411室

邮政编码:362400

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示范表)
                 
制表日期:  20XX 年 X月  X日                                     
姓名   居民身份号码   出生年月 X年X月 到龄日期 X年X月
居住地址 安溪县XX镇XX村XX路 户籍性质 农村户口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XXX
银行账号   缴费年限  
直系亲属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与参保人 关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直系亲属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级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填表日期请务必按实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银行代发,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空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居民身份号码   出生年月   到龄日期  
居住地址   户籍性质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缴费年限  
直系亲属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与参保人 关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直系亲属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级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填表日期请务必按实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银行代发,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流程

①申请与受理

审查标准: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

②决定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办理结果:审核结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图(现场办)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图(业务经办)

网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安溪分厅的个人办事栏目,选择按部门分类的安溪县人社局,点击办事服务类的养老保险服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C527E89FD2C1D68B1E61FEEE2D1F2320&infoType=1),认真阅读“个人注册事项说明”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图(网上办)

咨询投诉

(1)联系电话:0595-23237099

(2)监督和投诉电话:0595-23232434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相关政策

政策文件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安政综〔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健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5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二)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三)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四)持有我县居住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保。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及城乡居民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至3000元12个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缴费人员应按年缴费,当年度内可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六)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可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按规定县级应承担比例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分档递增补贴,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2.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全覆盖次年(即2012年1月1日,下同)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3.经县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人(含重度和轻度)、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和上年度低保对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我县城乡居民保的,政府为其代缴10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200元),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允许享受政府代缴的特殊身份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在办理一次性补缴时,按照我县当年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给予一次性政府代缴,并叠加享受其他特殊身份群体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非缴费困难群体在办理一次性补缴时,可享受其特殊身份群体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存在多重代缴特殊身份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4.缴费困难群体、45-59周岁计生对象等特殊身份群体每年由各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确认,并于3月31日前向县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特殊身份群体名单。

5.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八)完善长缴多得的个人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我县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我县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满15年(含老农保折算的年限),每增加缴费1年,年满60周岁后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参保人员在待遇核定前办理中断缴费年限保费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不计入长缴多得缴费年限。

五、个人账户管理

(九)县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十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及调整

(十三)完善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目前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139)来确定。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我县城乡居民保长缴多得机制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十四)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根据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标准调整情况,并结合我县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十五)完善待遇人员丧葬补助制度。我县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报送死亡名单,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县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后,按死亡当月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十六)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原则上每月15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十七)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 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

(十八)2012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未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待遇核定前办理中断缴费年限保费补缴的,从补缴保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十九)服刑的参保人员领取待遇问题。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拘役、服刑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十)县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乡镇、村(居)要全力配合开展工作,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通过互联网认证渠道自助认证或由他人协助认证完成资格认证,不得要求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按有关程序暂停发放养老金。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二十一)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保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十二)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执行。

(二十三)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和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督办解决老农保遗留问题有关部署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二十五)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现阶段城乡居民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按规定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二十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法律责任

(二十七)任何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加强城乡居民保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县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保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城乡居民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二十九)要不断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探索采取安全、稳妥、有效的方式,将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延伸。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三十)城乡居民保作为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保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三十一)城乡居民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县调整充实城乡居民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城乡居民保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保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并协助做好参保扩面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县残联负责审核确定残疾人补助对象;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在辖区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保宣传发动、组织参保缴费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保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其他

(三十三)本规定实施后,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11〕171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补充规定》(安政办〔2013〕245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机制的通知》(安政办〔2015〕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十四)本规定实施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三十五)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图解

 

政策问答

问题

答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9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调整为12档,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有些市、县增设了更高的缴费档次,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档次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个部分资金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是指什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政府补贴是多少?

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省级规定最低标准如下:
正常缴费补贴: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有些市、县增设了更高的缴费档次或提高了缴费补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省级规定: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即200元);二是返贫、致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保费;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部分市县扩大了缴费困难群体类型或提高了补贴标准,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省级规定: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中断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是否可以跨地区转移参保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怎么办?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如果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按规定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若参保人员要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何时可以办理?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的时间为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向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养老保险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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