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58号);
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
二、拟写过程
2020年4月,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0〕11号)要求,安溪县人社局组织相关股室、中心进行讨论,形成修改意见并报送县司法局汇总。
2020年11月19日,县政府召开第5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县司法局提出的《2020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根据会议精神,安溪县人社局主要领导立即组织分管领导、相关股室、中心及局法律顾问进一步研究讨论、完善修改后,形成《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28日,安溪县人社局局下发《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意见后,报送县司法局法律审查。
三、主要内容
《规定》由十四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部分:参保范围
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持有安溪县居住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在安溪县参加城乡居民保。
第四部分: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明确了我县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代缴政策以及长缴多得机制。
第五部分:个人账户管理
明确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记账、计息以及退还个帐的相关情形。
第六部分:养老金待遇确定及调整
关于完善全县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完善待遇人员丧葬补助制度。
第七部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规定安溪县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条件、服刑的参保人员领取待遇问题以及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相关工作。
第八部分: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规定城乡居民保转移接续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和运营
明确城乡居民保基金管理和运营有关事项。
第十部分:基金监督
明确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部分:法律责任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部分: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明确基层经办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三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明确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保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实施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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