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办、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缴对象
一是经县脱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2018年至2020年脱贫的,可以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二是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低保对象;三是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
符合政策的同一对象代缴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二、代缴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三、组织保障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贫困人员参保续保积极性。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要在2018年3月底前组织参保,确保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20年底前,允许已年满60周岁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补缴保费、领取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县直有关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脱贫办。
抄送: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中心,泉州市城乡居民保中心。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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