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安溪县人社局接到宁某投诉,反映2024年2月至7月在安溪县南翼新城莲兜美片区MS-2地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作,现工资尚被拖欠。安溪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处理。
02调查处理
2024年12月18日,安溪县人社局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2月25日派员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书面材料,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2025年1月21日,安溪县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该公司逾期拒不改正。2025年2月27日,安溪县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加大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安溪县人社局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公司纳入2025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通报对象,并于2025年4月17日进行公布,以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诚信约束机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03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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