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现公开1起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推动我县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一起来看看。
01基本案情
据相关移送线索,经安溪县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发现,我县某中学两处维修工程中标人为同一家施工企业,该企业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02处理结果
经立案调查,该案属于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县住建局依法对中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处以9655.69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563元,责令停业整顿。
03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1第二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属于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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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