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3-0101-2026-00030
- 发布机构: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福建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县拟认定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认定废弃矿山后,该范围内遗留石料归属国有,不可擅自开挖、清运。
通信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6号楼B幢20楼
监督电话:0595-23232469
附件:安溪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基本情况表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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