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铭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局核查,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撤销我局2024年11月1日对泉州市铭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注销登记行政许可的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市监撤许字〔2026〕2号)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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