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15:24 点击量: 字体:字体:大、中、小
泉发改〔2020〕182号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确定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发改、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按照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的防控工作部署,现就确定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为115元/人次;项目内涵包括鼻咽试子、痰、血液等标本的采集以及采用RT-PCR等方法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时,应严格遵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机关技术指南》,在标本采集阶段按规范流程和防护要求,做好标本的采集、处理、包装、保存和送检等工作;在检测阶段按规定方法、项目、流程和相关安全要求,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采集和检测工作,严格执行本文件确定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出台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前置条件为省医保局2020年5月12日公布的核酸试剂统一采购最高价),并同步建立以核酸检测试剂为“标的”的动态调整机制。今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随试剂统一采购价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执行。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