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安溪恋彩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3156025160):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泉税强扣〔2023〕1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3〕16号
安溪恋彩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3156025160)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实训楼4) 逾期未缴纳税款272136.56元及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2月13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5****640700001142,9070****1001000001410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柒万贰仟壹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272,136.56)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拾柒万贰仟壹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272,136.5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