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安溪县龙志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5917145141)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二稽强扣〔2023〕91号),执行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七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3〕91号
安溪县龙志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5917145141):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一泰路1号福建佳益服饰有限公司1幢4楼)存在从新余业同羽绒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66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4月1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97号),追缴税款1083643.52元(其中增值税1032041.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602.07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3〕11号),你公司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4日起从你公司中国银行安溪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182****369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零捌万叁仟陆佰肆拾叁元伍角贰分(¥1,083,643.52)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零捌万叁仟陆佰肆拾叁元伍角贰分(¥1,083,643.5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