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1-08 12:14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各单位,属各国有企业:

《安溪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政府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安溪县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企党工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二、产权登记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县国企党工委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县国企党工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县国企党工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报告内容包括:

1.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其他事项。

三、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县政府或县国企党工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县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国企党工委负责审核。县国企党工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经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并报县国企党工委备案。

评估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县国企党工委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县国企党工委报告。

四、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数据真实,资料完整。

十一县国企党工委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管理工作。

1.所出资企业本部的资产损失核销,由县国企党工委审定,单笔资产损失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县国企党工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2.所出资企业的权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1单笔资产损失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权属企业申请,所出资企业审核,县国企党工委复核,报县政府审批;

2单笔资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权属企业申请,所出资企业审核,报县国企党工委审批;

3单笔资产损失在 2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权属企业申请,所出资企业审批,报县国企党工委备案。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对拟核销的资产损失提出申请核销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县国企党工委或县政府审批。企业应当按照县国企党工委或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申请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

十三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核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并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

2.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表,应附下列材料,并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损失数额、形成过程和原因、责任认定、企业的处理意见及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

2)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页和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加盖企业公章;

3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易资料,包括经济合同、协议书、对账单、交割清单及其他往来函件等;

4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5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证(定)的,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鉴证(定)证明或鉴证(定)意见书;

3.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拟核销的资产损失提出的独立审核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核报告;

5.企业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的,应当提供有关立项报告或批准文件;

6.资产损失核销批准单位要求的其他必需资料。

十四企业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帐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企业关闭或注销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产权单位保管。

五、资产转让

十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

1.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2.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十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均需报县政府审批,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由县国企党工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在决定或者批准之前,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2.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6.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的文件。

十七企业国有产权可以无偿划转,划转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十八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经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必须依法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十九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市场监督、自然资源、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时,须要求交易方提供相应审批机构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二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二十一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

二十二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有资本收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程序上缴县财政局,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六、责任追究

  二十四企业不按规定程序上交属于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二十五企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二十六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1日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泉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办法县财政局和县国企党工委负责解释。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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