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安溪旅游民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提质升级,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范围
(一)旅游民宿指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居民住宅和其他合法用房,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主人(经营者)参与接待,向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生产生活方式等的小型住宿设施(不含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二)旅游民宿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等要求,符合耕地保护原则,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符合卫生、消防、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用房产权和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无争议;涉及文物建筑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文件的最新要求。
(三)单幢民宿建筑地面以上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间且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80%客房须配备干湿分离卫生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使用。
(四)重点鼓励支持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旅游村等特色文旅资源所在地,发展特色精品旅游民宿。
二、申办程序
开办旅游民宿实行承诺备案制,旅游民宿经营管理者根据备案流程(附件1)向旅游民宿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安溪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附件2)。各乡镇一次性告知旅游民宿经营的基本要求,并督促按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将备案信息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至县民宿办。民宿办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验,核验合格后由公安局指导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后准予开业。通过认定的旅游民宿,民宿办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属地乡镇政府。
三、管理服务
(一)管理原则
旅游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旅游民宿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其属地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加强领导
发挥安溪县旅游民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发展指导、协调处置、培育扶持等。
(三)明确管理
1.各乡镇政府担负本辖区旅游民宿业发展、监管、安全等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旅游民宿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初审、规范引导和备案信息抄告工作。
2.县文体旅局负责发挥旅游民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引导民宿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指导督促等级旅游民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办公室具体事务,做好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会同乡镇政府处理游客对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涉及文物保护和景区保护的旅游民宿予以具体业务指导。
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项目的风貌管控,使之更加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乡村记忆;指导民宿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对旅游民宿房屋安全的鉴定进行指导。同时根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装旅游民宿(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30天以上)等。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日常旅客入住“四实”登记、“五必须”报告、治安管理等措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发现消防问题及时通报给消防部门和旅游民宿所在乡镇。
5.县资源局根据乡镇政府的工作需要,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业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将旅游民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规划等规划中。
6.县市监局负责在旅游民宿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过程中予以优质服务,引导旅游民宿业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7.县工信商局负责承担住宿业的行业管理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民宿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8.县卫健局负责加强旅游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加强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9.县发改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旅游民宿业主合理收费。
10.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旅游民宿发展奖励资金。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推动特色旅游民宿、旅游民宿集群、旅游民宿村等的打造,把旅游民宿项目纳入乡村振兴等项目资金补助范围。
12.县应急局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含消防和燃气)。
1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旅游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旅游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导指导乡镇政府落实本辖区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旅游民宿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进行指导。
四、政策扶持
旅游民宿经核验准予开业后,对于经营较好,特色突出,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五、退出机制
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发生卫生、治安或消防等方面的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核实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客人隐私,或因其他服务不当导致影响恶劣的投诉,发酵成不良社会事件,经查证核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设计荷载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所提供的房屋安全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的;
(四)旅游民宿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未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正常营业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营业和申报复业的;
(五)一年内5次以上因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旅馆治安系统5次以上不通畅,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文体旅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5日。
附件:1.安溪县旅游民宿申报备案流程
2.安溪县旅游民宿经营申报备案表
3.安溪县旅游民宿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4.安溪县旅游民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
安溪县旅游民宿经营申报备案表
编号:〔20 〕 号
附件3
安溪县旅游民宿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1.《安溪县旅游民宿经营申报备案表》:该表双面打印,盖章单位须签署意见、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
2.《营业执照》:名称必须含有“民宿”两字;
3.《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提供餐饮的旅游民宿才须提供该项;
4.《卫生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产权证或村镇两级旅游民宿房产无争议证明;
7.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未改变原建筑承重结构)或房屋鉴定报告:报告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房屋进行建筑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三层及三层以上为房屋可靠性鉴定,三层以下为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应在Ⅱ级或Bsu级及以上等级。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需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可查询到(网址:http://zfjsj.quanzhou.gov.cn/搜索“安全鉴定”,即可查询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
8.房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书:关注“福建消防”公众号,点击子菜单“在线办事”后,选择“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在首页“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点击“更多”,即可查询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注:所有证照及相关报告都要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附件4
成员名单
组 长:卢荣斌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蔡雅娟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成 员:许文婕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李世荣 县发展和改革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坤艺 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叶政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林培荣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谢景欣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柯灿新 县公安局副局长
许小东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林友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谢伟良 县应急局总工程师、调度中心主任
许章色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二级主任科员
陈少健 县消防救援大队一级指挥员
各乡镇分管领导
县旅游民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局,办公室主任由蔡雅娟同志兼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行文通知。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印发
- 《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2025-02-06
- 政策图解: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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