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2月6日印发了《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安政办规〔20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民宿业作为当前旅游业的新热点和新业态,发展有政策支撑。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民宿相关政策文件,推动民宿规范化发展。
(二)泉州市拟出台《关于促进泉州市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已进行三次征求意见;周边鲤城、石狮、晋江、德化、永春等县(市区)均出台了扶持民宿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出台安溪县民宿政策有业态发展的需要。
(三)几年来,安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宿发展,于2019年、2021年连续制定了《安溪县扶持发展旅游民宿业暂行规定》,积累了一定经验做法,群众基础良好。
(四)发展民宿业,可有效盘活农村闲置资产,以旅兴农、茶旅互动,助推我县乡村振兴和文旅经济发展。
二、修订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二)修订及征求意见过程
县文体旅总结2019年及2021年《安溪县扶持发展旅游民宿业暂行规定》的执行经验,根据近几年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民宿的指导部署意见,结合当前旅游发展趋势,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21日、10月22日通过内网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5条,11月14日—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2月9日商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涉及不公平竞争条款。12月13日形成《实施意见》未成对。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4年12月9日形成《实施意见(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12月16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该《实施意见》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格式符合法定要求。建议上会。”,县文体旅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实施意见(呈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24年12月30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5年2月6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有效期限
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8年2月5日。
四、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次《实施意见》,主要在范围界定、申办程序、管理服务、政策扶持、退出机制、其他共六方面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规范。
(二)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1.范围界定
(1)旅游民宿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等要求,符合耕地保护原则,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符合卫生、消防、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用房产权和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无争议;涉及文物建筑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文件的最新要求。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一点、第三点;《福建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四条。
(2)单幢民宿建筑地面以上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间且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80%客房须配备干湿分离卫生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使用。
主要依据:《关于促进泉州市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第三条;《住宅建筑设计规范》3.4.1
(3)重点鼓励支持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旅游村等特色文旅资源所在地,发展特色精品旅游民宿。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一点
2.申办程序
开办旅游民宿实行承诺备案制,旅游民宿经营管理者根据备案流程(附件1)向旅游民宿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安溪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附件2)。各乡镇一次性告知旅游民宿经营的基本要求,并督促按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将备案信息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至县民宿办。民宿办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验,核验合格后由公安局指导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后准予开业。通过认定的旅游民宿,民宿办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属地乡镇政府。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二点;《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号);《关于加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的指导意见》(文旅发〔2019〕12号)。
3.管理服务
(1)各乡镇政府担负本辖区旅游民宿业发展、监管、安全等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旅游民宿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初审、规范引导和备案信息抄告工作。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二点。
(2)县文体旅局负责发挥旅游民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引导民宿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指导督促等级旅游民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办公室具体事务,做好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会同乡镇政府处理游客对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涉及文物保护和景区保护的旅游民宿予以具体业务指导。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十点;《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项目的风貌管控,使之更加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乡村记忆;指导民宿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对旅游民宿房屋安全的鉴定进行指导。同时根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依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建综〔2024〕14号。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装旅游民宿(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30天以上)等。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日常旅客入住“四实”登记、“五必须”报告、治安管理等措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发现消防问题及时通报给消防部门和旅游民宿所在乡镇。
主要依据:《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号);《关于加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的指导意见》(文旅发〔2019〕12号)。
4.政策扶持
旅游民宿经核验准予开业后,对于经营较好,特色突出,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五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 号) 第二条第5点。
5.退出机制
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发生卫生、治安或消防等方面的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核实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主要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5.4.3(c)、(d)
(2)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客人隐私,或因其他服务不当导致影响恶劣的投诉,发酵成不良社会事件,经查证核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主要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5.4.3(c)、(d)
(3)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设计荷载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所提供的房屋安全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的;
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 一(一)(三)(四)、二(二)(三)
(4)旅游民宿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未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正常营业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营业和申报复业的;
主要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5)一年内5次以上因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旅馆治安系统5次以上不通畅,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6.安溪县旅游民宿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1)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未改变原建筑承重结构)或房屋鉴定报告:报告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房屋进行建筑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三层及三层以上为房屋可靠性鉴定,三层以下为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应在Ⅱ级或Bsu级及以上等级。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需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可查询到(网址:http://zfjsj.quanzhou.gov.cn/搜索“安全鉴定”,即可查询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建综〔2024〕14号
(2)房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书:关注“福建消防”公众号,点击子菜单“在线办事”后,选择“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在首页“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点击“更多”,即可查询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五、名词解释
旅游民宿,指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居民住宅和其他合法用房,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主人(经营者)参与接待,向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生产生活方式等的小型住宿设施(不含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第三点;《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LB/T 065-2019)3.1。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文体旅局
联系人:梁小燕
联系电话:0595-23232446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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