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通知》(安政综〔2016〕1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已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乡镇名称:湖头镇、蓬莱镇、长卿镇、官桥镇、剑斗镇、魁斗镇、金谷镇、龙门镇、西坪镇、虎邱镇、感德镇、芦田镇。
二、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蓬莱镇、长卿镇、官桥镇、剑斗镇、魁斗镇、金谷镇、西坪镇、虎邱镇、感德镇、芦田镇等10个乡镇按用水量征收:0.80元/吨。
(二)湖头镇、龙门镇按用水量征收:居民0.85元/吨、非居民 1.20元/吨。
三、各有关乡镇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文件要求,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四、各有关乡镇应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情况,按照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五、各有关乡镇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六、本通知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和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政策图解:《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07-29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