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提出:“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2.《泉州市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指挥部关于2023年全市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督导情况通报》(泉污指〔2024〕2号)关于乡镇污水设施建设进展及市场化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尚未出台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费征收文件的县(市、区)有安溪县、德化县。”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6.《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通知》(安政综〔2016〕157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于2024年6月18日-6月28日向社会公众、乡镇、县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全部采纳。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4年6月28日形成《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6月28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无法律意见,并提示根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第(三十二)项的要求,此文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县城市管理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4年7月12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通过,7月29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规定。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乡镇名称:湖头镇、蓬莱镇、长卿镇、官桥镇、剑斗镇、魁斗镇、金谷镇、龙门镇、西坪镇、虎邱镇、感德镇、芦田镇。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二章第七条。
2.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①蓬莱镇、长卿镇、官桥镇、剑斗镇、魁斗镇、金谷镇、西坪镇、虎邱镇、感德镇、芦田镇等10个乡镇按用水量征收:0.80元/吨。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通知》(安政综〔2016〕157号)第四点。
②湖头镇、龙门镇按用水量征收:居民0.85元/吨、非居民 1.20元/吨。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其中安溪县湖头镇、龙门镇为重点镇。
3.各有关乡镇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文件要求,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四条。
4.各有关乡镇应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情况,按照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主要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通知》(安政综〔2016〕157号)第四点。
5.本通知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和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第二、(十六)点。
6.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2〕24号)第二、(一)点。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安溪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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