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溪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推动安溪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是以中国天然氧吧中文、英文为圆环,中间以蓝天、青山、森林和河流为基本构图元素组成核心图案(详见附件1)。

  三、“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所有权属于中国气象局,受法律保护。安溪县作为获评地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遵守本规定。

  四、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按照本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鼓励企业或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五、安溪县气象局受安溪县人民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联系安溪县气象局获取。

  六、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在安溪县气象局备案,备案时需填写《“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详见附件2),经备案后方可使用。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品牌标志要素间的细节和排版结构,不得侵占隔离区域或增加特殊效果,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在整个品牌标志的下方或上方可加上“福建安溪”,凸显本地特色。

  八、“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应将“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九、对侵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安溪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

       2.“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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