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
安政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民办幼儿园是我县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民办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5〕145号)进行修订,具体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 

  县教育局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申办民办幼儿园负有日常监管责。

  二、设置要求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承诺严格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招生片区招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按“就近入园”原则划定辖区内幼儿园的招生片区,其中省、市、县示范幼儿园在家长自行接送的前提下可适当跨片区招生。

  三、设置申请 

  拟新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先申请筹设,由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申请表》。县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办者送交的《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应有中心学校行政人员、公安派出所人员和市监所人员等参与),对拟办园园舍条件及是否符合布局规划要求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由县教育局发给《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审批发证 

  (一)经筹设达到设置标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

  2.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安溪县民办幼儿园设立申请表;

  4.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安溪县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清单;

  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书;

  7.办学场所建筑质量证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8.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审验合格证明;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0.教职工健康证;

  11.有校车的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车辆管理制度。

  (二)县教育局应在收到申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上述有关材料后正式受理,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由县教育局牵头成立核查组,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应有中心学校行政人员、公安派出所人员和市监所人员等参与),对申办的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填写《安溪县    幼儿园实地核查情况表》,出具安全防护合格证明。核查组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由县教育局发给批文和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批准设立的,给予说明理由。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摸排辖区内无证办园行为,责成其尽快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办《办学许可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存量民办幼儿园,由所在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明确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人,并报送县应急局、教育局备案。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将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县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民办幼儿园申办《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办学招生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办学许可证》,但不必申请筹设及提供《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申办《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县教育局会同公安、民政、市监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幼儿园实行“一园一证”制,禁止一张《办学许可证》多所民办幼儿园共同使用,也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

  (五)申请办园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县民政局)、刻制公章(县公安局)、报备收费(县发改局)后,方可向社会招生,并亮证收费。

  (六)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读幼儿,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八)《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间每年应进行年检。民办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牵头组织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4日止。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5〕14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安溪县教育局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流程图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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