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4 11:56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4日印发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安政规〔2024〕4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根据《福建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数据质量的通知》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来我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自查自纠,发现《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5〕145号)在制定市场准入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需进行修订。

  2.根据网上行政审批“五级十五同”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机关明确为教育主管部门,即同意筹设、同意审批发证均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原文件规定“同意筹设”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同意审批发证”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就不符合要求,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

  3.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

  4.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

  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41号)。

  二、修订过程

  (一)起草单位

  安溪县教育局

  (二)征求意见

  于2024年11月24日-12月4日向社会公众、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3条、不予采纳1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4年12月5日形成《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12月6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提示根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第(三十二)项的要求,此文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我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于2024年12月12日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12月24日经县政府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实际细化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要求,具体包含审批机关、设置要求、设置申请、审批发证、其他事项等5个部分内容。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及细化审批机关、设置要求、设置申请、审批发证、其他事项等,内容如下:

  1. 审批机关。明确县教育局是全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2.设置要求。明确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要求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第一点、第三(二)点。

  3.设置申请。明确拟新办的民办幼儿园申请条件、县教育局及属地乡镇政府(应有中心学校行政人员、公安派出所人员和市监所人员等参与)是否同意筹设的工作职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4.审批发证。明确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交的审批材料、县教育局审批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及网上行政审批“五级十五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其他事项。明确民办幼儿园申办《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开办规则、违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后果、《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及具体负责解释的单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清单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办学活动的行为而颁发的一种证件名称。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教育局初教股

  联系人:汪桂英

  联系电话:0595-2322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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