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611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对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县常见类别和规格,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报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参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17〕10号)执行


档次

区片范围

青苗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I

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

 1600

 

 

II

金谷镇、龙门镇、官桥镇、蓬莱镇、湖头镇、魁斗镇

1560

 

III

西坪镇、虎邱镇、剑斗镇、感德镇、长卿镇、尚卿乡、

白濑乡

1520

 

IV

湖上乡、祥华乡、芦田镇、大坪乡、桃舟乡、福田乡、

蓝田乡、龙涓乡

1480

 

三、动迁坟墓补偿标准

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建设项目动迁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18〕60号),动迁坟墓补偿金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火化费用和坟墓构筑物补偿费。

(一)火化费用

1.火化费用。根据安溪县殡仪馆提供的有关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乡镇辖区内的动迁坟墓火化费用明确如下:

 

 


乡镇

补偿明细(元)

  合计
 (元/个)

火化费用

接运费

1

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

858

300

1158

2

官桥镇、龙门镇、虎邱镇、西坪镇、魁斗镇、金谷镇、蓬莱镇、湖头镇

858

390

1248

3

大坪乡、芦田镇、尚卿乡、

剑斗镇、白濑乡、湖上乡

858

480

1338

4

龙涓乡、感德镇、桃舟乡、

蓝田乡、长卿镇、福田乡、

祥华乡

858

560

1418

注:火化费用包括“遗骸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袋、骨灰寄存费(10年)、红布、打胶、干燥剂、消毒、安放证”9项费用。其中骨灰寄存费用为400元(40元/年,10年),可由墓主亲属自行选择寄存地点(殡仪馆、乡村公益骨灰堂)。

2.人工费。皇金(骨缸)的动迁人工费为500元/个;有棺木的动迁坟墓人工费为1000元/个。

3.民俗祭祀费用。动迁坟墓的民俗祭祀费为500元/个。

(二)坟墓构筑物补偿费用

坟墓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类型

补偿标准

(元/个)

备注

祖墓:普通十代(及十代)以上

5000元

 

祖墓:十代(及十代以上的有棺有牌,有普通水泥砌筑)

10000元

 

祖墓:十代(及十代以上的有棺有牌,有墓龟有墓埕,有完整水泥砌筑)

15000元

 

有棺有牌有墓龟、有墓埕、有水泥砌筑完整

1500元(双葬2000元)

 

有棺有牌有墓龟、有墓埕、后土等,但无完整水泥砌筑

 

1000元(双葬1500元)

 

有棺有牌(一牌一桌)

800元(双葬1000元)

 

有棺无牌

500元(双葬700元)

 

(三)其他要求

1.凭县殡仪馆、公墓单位或经批准的乡村公益骨灰堂出具的骨灰寄存或安葬证明后领取坟墓补偿款。

2.涉及特殊意义或具有保护价值的坟墓,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

四、征收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用材林中的幼林按500元/亩,中龄林按700元/亩,成熟林按10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

(二)薪炭林中的幼林按200元/亩,中龄林按280元/亩,成熟林按4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

)毛竹林等经济林按5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

)丛生竹按大(30支以上)80元/丛,中(16-30支)50元/丛,小(15支以下)20元/丛给予补偿。

(五)可移植花木、苗圃、盆栽迁移补偿标准:胸径5公分以下3000元/亩,5?40公分5500元/亩,40公分以上7000元/亩。

注:实际结合补偿时造林工本费进行调节。

五、征收其他地上物补偿参考标准

参考《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3〕92号)标准

果树

种类

冠幅或产果情况

补偿标准

(元/株)

果树

种类

冠幅或

产果情况

补偿标准

(元/株)

龙眼

荔枝

1米以下

(不含1米)

20

香蕉

5株以下)

5元/丛

1-2米(不含2米)

50

6-10株)

10元/丛

2-3米(不含3米)

200

11株以上)

15元/丛

3-4米(不含4米)

350

菠萝

未结果

1

4-5米(不含5米)

720

已结果

2

5-6米(不含6米)

980

杂果

未产果

10

6-7米(不含7米)

1200

初产果

50

7米以上(含7米)

1500

橄榄杨梅芒果枇杷桃李梨

板栗葡萄

未产果

50

盛产果

100

初产果

200

果苗

5

盛产果

400

10

芦柑

50

 

 

 

初产果

100

 

 

盛产果

150

 

 

说明:1.冠幅指树冠平均宽幅。

2.果苗是指已移植到园地或山地上定植果苗。

 

六、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办法,由各乡镇政府(涉及多个乡镇可由项目指挥协调机构)牵头,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有权机关批准。

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11日止,由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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