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写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共五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青苗补偿标准、动迁坟墓补偿标准、征收林木补偿参考标准、征收其他地上物补偿参考标准。
三、组织实施
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办法,由各乡镇政府(涉及多个乡镇可由项目指挥协调机构)牵头,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有权机关批准。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王瑛瑛
联系电话:0595-2323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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