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1日印发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规〔2024〕1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福建省、泉州市工作部署要求,需制定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提供依据。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中第六点要求:(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上述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公布实施。
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中要求将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并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5.《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17〕10号);
6.《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建设项目动迁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18〕60号);
7.《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3〕92号);
8.《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司法局、住建局等县有关单位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于2023年12月4日-12月13日通过安溪县政府电子政务内网将《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工业园区、县属国企等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4年3月27日形成《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4月9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示根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第(三十二)项的要求,此文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县自然资源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6月11日经刘永强县长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由“适用范围”和“标准”两大部分组成。“适用范围”对补偿标准适用范围、特殊情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提出相关要求。“标准”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分类、计算方式、补偿价格进行细化规定。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补偿标准》明确适用的范围和内容、方案编制的标准、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有效期等内容,内容如下:
1.提出《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的范围和内容。主要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第二、三大点。
2.提出方案编制的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17〕10号)第一点;动迁坟墓补偿标准,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建设项目动迁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18〕60号)第一、二点;征收林木补偿参考标准,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3〕92号)附件三;征收其他地上物补偿参考标准,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安溪虎邱至龙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3〕92号)附件二。
3.提出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办法,由各乡镇政府(涉及多个乡镇可由项目指挥协调机构)牵头,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有权机关批准。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五条。
4.提出有效期至2027年6月11日。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第一条。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编制本《补偿标准》,是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未涉及创设性规定的内容。
四、名词解释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等)。
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王瑛瑛
联系电话:0595-2323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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