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含职校初中部)、中心学校、县直小学、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24〕1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2〕4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资助政策,推进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生的健康水平,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学习政策规定。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8〕128号)等文件,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资助队伍不散、责任不变、干劲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提供坚实保障。
2.宣传政策内容。各校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2〕4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要求,继续做好国家资助政策宣传。
3.宣传典型人物经验。各校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将资助工作创新方式、典型经验、感人事迹、图片及视频宣传材料等,于
二、精准认定对象,严格过程管理
(一)准确认定资助对象
1.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①原建档立卡学生、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③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④残疾学生、⑤烈士等家庭子女、⑥优抚对象子女等。各校从《安溪县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名册》(附件1,文件加密,密码另行通知)筛选、比对出本校①至④类家庭经济特别学生;[⑤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和⑥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信息,填写在《安溪县2024年秋季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信息情况表》(附件2),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同时,登陆“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最新的特别困难学生名单。并将该名单与本校在校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特别注意新转入本校的学生中是否存在此类对象。然后,将经筛选、比对确定的资助对象名单分班级让师生、家长确认,如发现有以上六类对象未列入资助者,学校应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纳入资助范围,最后将本校实际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在《2024年秋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学生信息确认表》(附件3),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各相关校要指定专人,从经县民政部门确认的“2024年8月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已拼入《安溪县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名册》)与本校、园学籍系统逐一进行查询比对,找出本校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如发现下发的名单之外又确定是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也应根据要求将他们全部纳入资助范围,认真如实填写《2024年秋季XX校事实无人抚养资助对象名单》(附件4,中心学校负责汇总各基层小学)上交到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事实无人抚养资助对象名单等相关资料按学期分乡镇收集归档,做好上级部门的专项迎检备查工作。
(2)补助标准:对以上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3)补助方式:由县教育局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具体工作流程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2〕15号)执行。
2.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就读寄宿生(不管任何原因没有住在校内的学生,均不能认定为寄宿生,没有寄宿生的学校,均不能认定为寄宿制学校)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各相关学校学籍管理员、学生资助等处室工作人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核实具有本校学籍的寄宿生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信息,精准认定可以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对象,并填写在《2024年秋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学生信息确认表》(附件3)。
(2)补助标准:对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同时,我县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寄宿生进行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按在校寄宿生总数的6%计算,每生每月补助30元;小学按全部在校寄宿生计算,每生每月补助20元;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安教[2007]180号)。按实际情况填报《2024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情况表》(附件5)。各相关学校要根据文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按标准要求实施,保质保量落实在每一位义务教育学生身上。
(3)补助方式: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相关学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因个人等原因不愿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其家长或监护人应提供自愿放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的书面声明(参考样本见附件6),交学校存档。各校将自愿放弃的学生信息填写在《2024年秋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学生信息确认表》(附件3)。
(二)严格资助过程管理
各相关学校必须严格把关,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各基层小学的受助学生信息由中心学校按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两类分别汇总),经校长签名、学校盖章后送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附件2、3、4、5的电子版发送至axzz491@163.com。县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下拨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到各相关学校,生活费补助资金将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
根据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巡查情况的通报》(闽学生营养办〔2015〕2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泉教计〔2018〕52号)和《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切实坚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的通知》(安教〔2023〕117号)要求,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不得按社会化方式经营,违者应立即整改,经发现查实后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校要按要求设置食堂的会计账簿,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会计法规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禁挪用食堂专项资金或私设“小金库”。
三、完善信息公开,严肃问责机制
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学校要按照闽学生营养办〔2021〕8号文件要求,全面应用“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及时填报陪餐监管、留样监管、用餐快报、采买登记、食谱预告等五个模块数据。按照《福建省学生营养办关于全面应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学生营养办〔2023〕3号)文件要求,各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要通过“全国系统”填报营养改善计划的就餐日、膳食标准、每日就餐名单、基本情况、资金管理等各方面内容;各校要选派专人负责“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应用及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完整、及时。其中:计划校管理、就餐日管理、膳食标准管理模块校级账户在每学期初完成;每日就餐名单管理校级账户每天进行维护完成;每日就餐名单月度审核校级账户于每月1-3日(工作日)完成;基本情况管理、资金管理校级于本学期内完成。各校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等违规 行为,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各校要加强信息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账号密码专人保管、使用,提升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各相关学校要进一步完善营养改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要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将学生每日的膳食标准、营养食谱、采购食品的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将学生的营养工程管理纳入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做好每天的工作日志,按月公布经费账面、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针对营养改善工程工作中学生、家长、老师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每学期结束时必须将食堂的收支情况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在公开栏进行公示,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0595-23232491(安溪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邮箱:axzz491@163.com,密切关注舆情并及时反馈解决广大师生反映的问题,严禁浪费、克扣专项经费,保证营养改善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实现“阳光操作”。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8号)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区)规定的比例,用于向学生提供营养改善计划等,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省级以上资金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寄宿生数、补助标准、补助比例等因素核定。各相关学校经办人员要根据各校实际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学生数逐月列支,不得一次性列支出,并在每月报支时,附上经学生本人签字的《 年 月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学生用餐确认单》(附件7),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的学生若有变化,学校应在每月5日之前填写《 年 月义务教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学生增减表》(附件8),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委托的商业银行将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银行卡后,经学生或监护人查询无误,在《2024年秋季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确认单》(附件9)上签名。
3.严肃实行责任追究。各相关学校校长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实施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指定相关处室,确定专职人员,确保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性和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切实加强资助信息隐私保护,对工作不落实或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倒查追究责任。
4.确保资助信息安全。各校要及时将在校学生信息、困难认定情况、学生受助情况、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等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各信息填报模块数据规范、完整、准确。在系统应用时,要确保数据处理环境、传输过程和账号密码安全,不允许将涉及学生隐私的数据直接上传网络云盘、发送电子邮箱或工作群等。
各校要按学期给每位受助学生家长发送《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告知书》(附件10),并收回回执存档备查。
各校缴交的材料和时间:
附件:1.安溪县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名册
2.安溪县2024年秋季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信息情况表
3.2024年秋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学生信息确认表
4.2024年秋季XX校事实无人抚养资助对象名单
5.2024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情况表
6.关于自愿放弃国家资助的声明
7. 年 月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学生用餐确认单
8. 年 月义务教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补助学生增减表
9.2024年秋季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确认单
10.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告知书”
安溪县教育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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