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河鹏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791779267P):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泉税强扣〔2023〕2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3〕29号
福建河鹏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791779267P)
鉴于你(单位)(地址: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488号) 逾期缴纳税费1071633.44元及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3月2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中国银行安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407052507090,4299****2116,1408****19001095950,8301****1000050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零柒万壹仟陆佰叁拾叁元肆角肆分(¥1,071,633.4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零柒万壹仟陆佰叁拾叁元肆角肆分(¥1,071,633.4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