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介绍,2020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共为企业和个人减负1.54万亿元,向608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042亿元,支出就业补助资金和专项奖补资金1000亿元。社保“免减缓降”政策力度和规模空前,对纾解企业困难、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恢复增长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国家先后6次下调了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为企业减费近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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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介绍了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的相关内容↓
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
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表示,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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