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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0 15:14 点击量: 字体: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溪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安政办〔2020〕1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政务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现将《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详见附件1);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详见附件2);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七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在公文发布的2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在县政府门户网上主动公开,并且及时送交县档案馆和图书馆。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同时送交,做到纸质文本、电子文本送交数量一致。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发布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对应的依申请公开目录专栏内。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九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将对相关乡镇、相关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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