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司法鉴?
时间:2023-08-04 13:08 浏览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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