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司法鉴?
时间:2023-08-0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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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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