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时间:2023-08-04 13:07 浏览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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