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假证难逃登记中心火眼金睛!
来源 :安溪自然资源 时间:2024-04-17 17:25 浏览量:

不动产登记事关老百姓身家财产,绝无小事,保障人民群众的不动产登记安全一直是每一名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心中紧绷的一根弦。

 

事件回顾:

近日,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林泽锋在受理一宗抵押登记,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校验时发现不对劲,经查验,该不动产权证书上面的专用章、证书编号、附图二维码等均与实际不符,工作人员立即将证书扣留,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警官接警后,很快赶到窗口,对涉假的嫌疑人传唤调查,确定何某某涉嫌伪造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何某某被拘留,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特别提醒:

利用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仅登记人员具备识别真伪的专业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是层层严格把关,以身试法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

如对不动产权证书有疑虑的,欢迎持证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鉴别,也可自行登入“闽政通”APP电子证照查看,或安溪县不动产“安心登”掌上服务平台进行证书核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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