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切实推动企业自查自改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县住建局梳理了2023年以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并予以通报。
案例一:
在近期2023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安溪第九中学新校区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单位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涉嫌分别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县住建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福建创润建设有限公司处1.5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别处2000元罚款;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福建省方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1.5万元罚款,对项目总监和专监分别处2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案例二:
2023年9月12日,对弘桥尚城一期(B区)5#--8#楼及地下室项目(施工单位:福建安兆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施工单位一名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监理单位存在未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的情况,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福建安兆建设有限公司处2万元罚款;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1.5万元罚款,对项目总监和专监分别处2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案例三:
2023年11月28日,对福建圣宝龙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卫浴洁具生产项目(施工单位:福建诚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致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现场无法提供施工升降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报审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审核施工升降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行为分别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县住建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建诚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福建省致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法条链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2023年6月14日,对安溪县原天纶纺织地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支一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创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现场裸露土方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厦门益舜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案例五:
2023年11月29日,对安溪领秀天地产业园二期工程(A1#、A6#、A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福建融茂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元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施工单位进行土方施工时存在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福建融茂建设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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