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还“静”于民!安溪首例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审结!
来源 :安溪法院 时间:2023-11-09 08:47 浏览量:

噪声污染

作为一种“看不见的污染”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

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

 

近日,安溪法院审结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安溪法院审结的首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自从他装了空调外机,我就没办法好好休息。空调一开机,整个房屋上下两层都会受到影响。

被告:大家都在装中央空调,这声音怎么就吵了

近日,在安溪法院民一庭调解室里,本是邻居的两人此刻正因为一台空调外机激烈争吵着。

经了解,2022年底,被告小红(化名)在与原告小明(化名)共墙包括原告的外墙处放置了一台一拖六的中央空调外机,一旦被告空调开机,外机就产生大量的噪音,原告整个房屋上下两层均受到影响。

“我们夫妻两均在医院上班,平时休息需要较为安静的环境,被告空调外机紧挨我们的客厅和卧室,其产生的噪音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和精神状态。”原告小明向承办法官袁玉泉诉苦道。

原告小明表示,被告小红放置的外机所发出的声音明显超出正常声音范围,经其测试,在夜间,室内噪音甚至能达到55分贝左右,已经超过居民区噪音标准,为此原告多次找楼管与城管介入沟通,但被告一直未予搬离。

考虑到双方互为邻居,如若不能化解纠纷,日后双方将可能激化更大的矛盾,影响相邻和谐、社区安全,为此,袁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家事审判庭进行调解。

“家和万事兴”的宣传墙下,袁法官为双方递上一杯热茶,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噪声污染的定义及侵权责任,体谅原告职业特殊性,其空调外机确实产生一定的噪音污染;另一方面让原告换位思考对方难处。

在袁法官耐心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空调外机移到其他位置,移机的费用原告出一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噪音污染越来越影响到居民生活,大到施工装修声、机动车轰鸣疾驶声,小到深夜邻居电视声、吵闹声,都会成为噪声,令人倍感煎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所谓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根据该规定,超标排放不再是构成噪声污染的必要条件,未采取合理防控措施造成噪声扰民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多次向其沟通空调外机声音已造成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休息,仍拒绝采取合理防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日益严重的噪声污染困扰,建议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一是与噪声排放人沟通协商,适当调整噪声播放时间、降低音量;二是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投诉,并请求劝阻;三是向城管、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噪声排放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当然,解决问题的关键往往是需要治本,治理噪声污染关键应从源头做起,只有人人都意识到噪声污染的危害,不做噪声制造者,才能共同维护和享受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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