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民法典》首案:对家暴说“不”,护身符来了!
时间:2021-03-29 10:17 浏览量:

  1月14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下称密云法院)发出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回顾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婚前育有一子,孙某无子女。赵某称,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孙某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赵某提交了孙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孙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2020年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赵某,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孙某不认可赵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赵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孙某认可是其本人所发。 

  

  裁判结果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密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法院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