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销电缆“一条龙”,团伙十人摊上大事情
来源 :智慧普法平台 时间:2019-12-31 16:48 浏览量:

说案

  九零后小峰、小儒、小康等八人均系四川老乡,正值风华正茂的年纪,本应各自成就一番事业,却总幻想不劳而获。年关将至,因无钱准备“年货”,八人在京相聚,决定潜入工地盗窃电缆线卖废品牟利。

  八名小伙正值风华正茂 奈何狂偷电缆线卖废品

  小峰与小儒先至朝阳区金盏乡黑桥村盗窃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作为盗窃电缆线的工具车,后至五金市场购买压力钳、钢锯、铁剪子等工具并准备多副假车牌逃避侦查。八人约定随意组合,白天驾驶面包车踩点、晚上偷电缆后一起卖至废品收购站,均分赃款。

  2018年10月至11月,小峰等人随意组合分别至顺义区空港地区花梨坎地铁站对面树林盗窃电缆轴上电缆线三次、至通州区北关附近工地盗窃电缆线一次、至朝阳区彩虹路与机场辅路交叉路口西侧路边便道上及电缆井内盗窃电缆线两次,均于盗窃当晚将所盗窃电缆线卖给老赵和老姚夫妻俩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涉案金额达十万余元。 

  一对夫妻白天合法经营 夜晚收货则“不问出处”

  老赵和老姚夫妻俩在朝阳区东坝乡东风村经营一废品收购站,白天合法经营,夜晚收货则“不问出处”,二人以带皮25元每公斤的价格收购小峰等人所盗窃电缆线后“剥皮抽筋”高价转卖牟利。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小峰、小儒、小康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缆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老赵和老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小峰等八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缓刑一年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四万元;老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老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如小峰等年纪的青年人理应认真踏实工作,凭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致富,进而干出一番事业,而不应该动歪脑筋牟利。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线等物品,对收购情况要进行如实登记,避免为嫌疑人销赃提供便利,自己一不小心则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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