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敲诈致人死亡获刑
来源 :中国普法网 时间:2019-11-29 17:12 浏览量: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恩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公开宣判。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恩多次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在酒店住宿人员的个人信息,用微信将男性房客添加为好友,向其发送多张美女照片供其选择,并提供“上门服务”。刘某恩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纳招嫖费用,随后反复向其索要保证金、押金等,亦或谎称无法收款需要重新转账,以此实施诈骗。如不从,刘某恩便向其发送数名男子持刀乘车的虚假视频,威胁被害人要到其住宿的房间来找他“麻烦”。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恩在非法获取被害人辜某的电话、住宿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多次要求辜某微信转账共计4000元。之后,因辜某拒绝再次向刘某恩转账,刘某恩便向其发送威胁视频,声称要邀约他人来“收拾”辜某,导致辜某因恐惧欲翻窗逃离房间时,不慎坠楼死亡。2019年1月,公安民警将刘某恩逮捕归案。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网络向不特定的人员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023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恩多次以暴力威胁他人索要钱财,其中敲诈勒索既遂3次共计12000元,敲诈勒索未遂5次,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闫洋)

  ■法官说法■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不仅如此,招嫖往往还伴随着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