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委依法治县办 时间:2023-01-17 15:20 浏览量: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安溪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20231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

重要举措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2〕5号),全面提升法治建设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各项重要举措在我县落地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完善党领导法治建设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牢牢把握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1.加强理论武装,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重点内容,作为党校重点课程,开展法治工作部门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切实筑牢思想根基。(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党校、依法治县办)

2.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作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依法治县办

3.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区位优势特点、基层治理实践,找准法治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着力点,将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转化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二)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县委员会作用

4.依法治县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履行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意见、落实举措,统一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任务,协调辖区内跨部门跨领域法治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法治督察、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协调小组、部门法治工作指导,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项任务部署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三)规范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

5.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要立足专门领域法治工作协调职责,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谋划本领域法治建设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协调解决跨部门法治工作重要问题、协调推动相关法治措施制定和实施。(责任单位: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各协调小组)

6.强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协调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协调小组工作力量,立足专门领域主要协调职能,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审议文件、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请示报告、联络员等制度机制。优化协调小组运行,统筹考虑内部协调和工作指导需要,法治专门领域职责相近或交叉的协调小组、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可以合并,确保高效有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各协调小组)

(四)加强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建设

7.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法治工作部门研究本地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组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法治督察检查,统筹、协调、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运行、组织协调、请示报告、推动落实等制度机制。统筹法治工作部门编制,充实加强办公室专门工作力量,确保有专人干事、高效规范运转,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编办)

(五)建立乡镇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8.乡镇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乡镇法治建设作为重点任务纳入基层治理总体格局,建立健全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

9.依托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乡镇法治建设工作。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有效调动、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和资源,确保乡镇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财政局,各乡镇)

10.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工作

(六)着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11.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和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监局、财政局、工信商局、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12.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设立公司律师,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扶持。(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市监局)

13.提高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能力,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深化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

14.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工信商局、金融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15.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妥善处理“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纠纷,持续深入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七)着力维护基层安全稳定

16.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公证、人民调解、法律顾问、特邀调解等制度机制作用,强化社会治理法律风险预警防范,在法治工作布局和力量调配上更多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依法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整合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主动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17.强化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

18.做好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19.依法严厉打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加强基层禁毒工作。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网下网上一体排查调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打击网络犯罪,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网信办,县公安局)

(八)着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20.围绕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养老、扶幼等民生领域的法治需求,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受)理,快速办结。(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卫健局,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21.推进基层政务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让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更加方便快捷。(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司法局)

22.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全规范,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3.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九)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

24.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

(十)提高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25.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省市县实施意见,对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制定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具体举措。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6.明确党政机关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意见的决策事项,健全保障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有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的机制,“十四五”时期实现县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推进乡镇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7.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深入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失信行为。县级执法部门制定执法细则和工作指南,推广“教科书式”执法案例,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善、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人行安溪县支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28.加强县政府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通过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情况,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裁判执行情况、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反馈与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司法局)

(十一)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29.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局队合一”体制改革,乡镇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同时在编制、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同步予以配套保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进一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完善审批、监管、处罚等衔接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强化乡镇在执法中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赋予其在工作考核、人员管理等方面更大权限。(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办,县司法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应急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30.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通过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数据监测分析等方式,整治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平不文明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十二)深入推进公正司法

31.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源头保障当事人诉权。(责任单位:县法院)

32.深化司法公开,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

33.严格规范推进公开裁判文书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制作。(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

34.健全适应基层特点的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清单,健全案件评查、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

35.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探索符合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特点的审判团队组建和运行模式。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督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执行联动责任落实落地、执行案件应执尽执、执行案款应发尽发,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质效。深化诉讼收费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县法院)

36.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完善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机制。(责任单位:县检察院)

37.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38.社区矫正委员会要依法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9.有序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司法局、公安局)

(十三)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

40.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基层普法工作首要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

41.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办,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

42.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作用,让法治文化有形呈现、生动表达。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群众法治需求分析,开展对象化、分众化普法宣传,推动普法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各乡镇)

43.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按照合法合规、贴近基层、发扬民主、便于执行的原则,乡镇指导村(社区)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完善基层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定期联系社区制度。(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三、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4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充分认识市县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完善人员保障、经费支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保障条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办、县财政局、人社局、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45.要制定并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乡镇参照制定职责清单。实现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各乡镇)

46.建立健全基层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

47.加大法治建设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制定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依法治县办)

(十五)强化法治建设力量保障

48.结合本地区执法任务量、辖区范围、执法对象等实际情况,统筹调配执法人员和资源力量,推动人员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49.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

50.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实施员额、编制省级统筹和动态调配机制,确保员额配置向案多人少的办案一线倾斜。(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

51.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2.优化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机构建设,确保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用足用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加强法治工作力量。(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

53.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予追责机制,做好容错纠错工作。落实执法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国安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局,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54.推进基层执法司法人员挂职工作,开展县乡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加强县、乡法治工作人员培训轮训,开展适应基层特点的统一职前培训、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工作,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政法委、依法治县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十六)加大信息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应用

55.推动行政执法平台和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向县乡延伸,服务功能向村(社区)拓展,实现执法事项网上运行、监管信息网上可查,促进乡镇与县级部门执法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执法部门,各乡镇)

56.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运行网络化,逐步实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判决、执行等全程网上运行。加强“微法院”“微检务”“微警务”“微法律顾问”集群建设,加大远程视频、电子卷宗、智能辅助等科技创新手段的应用力度。整合执法司法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精准把握群众需求、矛盾纠纷分析、社会风险评估、信息动态研判等方面的优势,提升法治建设质效。(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局)

(十七)强化法治工作统筹联动

57.统筹执法司法部门力量,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

58.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司法局、公安局,县政府各执法部门)

59.将普法宣传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紧密融合,各级法治工作部门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探索建立法治建设综合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互通。(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依法治县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直有关单位)

60.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抓好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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