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 61 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有关待遇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方式
按照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采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 49 人,采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方式选任 12 人。
五、选任程序
(一)随机抽选:
采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公安局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二)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分别填写并向县司法局提交《安溪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申请表》或《安溪县人民法院陪审员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到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法治安溪专题工作指导模块或安溪县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县司法局基层股、政工股领取)。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三)提交材料: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向县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近期免冠1寸彩照两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资格审查: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五)公示、任命、宣誓:
1、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3、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
六、公告期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即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6日。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安溪县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906、905室),联系电话:0595-23288792、23226908。
安溪县人民法院政治处,联系电话:0595-23232390。
安溪县司法局 安溪县人民法院 安溪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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