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
泉州中院发布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安溪法院
被告人陈某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被告人张某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两个案例入选
案例五
《被告人陈某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到安溪县感德镇槐东村“龙沟山”“向天蛇”山场等地,使用携带的柴刀、锄头等工具采挖金毛狗蕨、观音座莲、山桔,并带回家中种植观赏。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查获金毛狗蕨10 株、观音座莲1株、山桔3株。经鉴定,查获的14株植物中有13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公安机关将上述植物移送安溪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中心选址种植。
【裁判结果】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云中山是戴云山脉东南的延伸,安溪云中山自然保护区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丰富,不仅有云豹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南方红豆杉、桫椤等珍稀植物资源。金毛狗蕨就是其中一种,其因露出地面的根茎长满金黄色的茸毛、形似趴在地上的金毛犬而得名。金毛狗蕨作为一种古老的蕨类植物,具有独特的形态和重要的生态价值,被誉为“植物界的活化石”,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确保扣押在案的金毛狗蕨等植物能够存活,经过探讨考察,最终选定云中山自然保护区作为金毛狗蕨等植物的“新家”。针对辖区内部分群众对珍稀动植物的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安溪法院还在保护区设立了生态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案例六
《被告人张某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野生金橘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多次到安溪县大坪乡萍州村土村山场,使用“半掩”锄头采挖野生金橘9株。经鉴定,涉案的9株野生金橘物种名称均为山橘,芸香科金橘属植物,野生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野生金橘于2023年10月20日移送给安溪县林业局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9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典型意义】金豆,又称“野生山橘”“金橘”,属于芸香科金橘属植物,其分布范围较狭窄,是研究改属植物的起源、进化和遗传创新的重要种质资源。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自2021年9月7日起金豆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被禁止采挖、买卖。安溪是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区域内生长着多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金豆、金毛狗蕨、观音座莲等。为有效减少辖区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行为的发生,安溪法院两山巡回法庭在被告人所在乡村的一棵千年古杉下进行巡回审判,并联合县检察院、林业局等单位开展“面对面”普法活动,告知广大群众切勿盲目采挖野生植物,更不得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下一步,安溪法院将自觉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找准司法服务环境治理的切入点,坚持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并重,深入开展生态案件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惩戒、教育和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全民共建、成果全面共享,以司法之力守护茶乡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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