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卿司法所:强化监教结合,助力社矫对象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 :崇德长卿 时间:2024-11-08 17:03 浏览量:

近日,长卿司法所举行了一场特殊的警示教育会。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自入矫以来,悔罪态度较差,矫正态度不佳,受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警告处罚。对此,长卿司法所所长张凌智召集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干部、矫正对象家属、邻居及角落村干部,在长卿司法所召开了针对王某的警示教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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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智首先宣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王某的警告决定,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重申了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接着,张凌智对王某进行以案释法,从身边事例入手,讲述其他矫正对象因不服从监管被收监的案例,教育引导王某充分认识行为的严重性。

会上,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参与,在司法所牵头下重新调整了对王某的矫正方案,采取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措施。王某家属表示将履行好矫正小组成员的义务,加强对王某的每日教育和督促;王某所在村干部承诺将发挥村居监督作用,帮助王某尽快端正态度。

通过此次教育会,不仅让王某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思想和行为,端正矫正态度,服从监督管理,争取尽早重新回归社会,同时也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探索了新路径,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个案例只是长卿司法所采取监教结合、助力社矫对象更好回归社会的一个生动缩影。下一阶段,长卿司法所将采用更加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对社矫对象的监督管理、矫正帮扶,一方面,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化核查,除要求社矫对象每天通过“在矫通APP”完成位置确认外,不定时通过电话抽查确认矫正对象位置,坚决杜绝脱管漏管。另一方面,加强对社矫对象的实地走访工作,深入了解社矫对象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工作状况和现实表现,重点排查社矫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扶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

 

普法小贴士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具有刑罚执行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任何人被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社区矫正都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更加严肃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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