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特别是要注重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营商环境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市场主体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重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科学制定发布。做好顶层设计,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加强政策评估。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防止出现政策不协调不配套,政策效应负向叠加、反向对冲等情况。
实施动态清理。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清理、更新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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