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依法赋予市场主体容错改正机会,激发市场活力,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溪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办案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清单》要求,收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究探讨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2.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中初次违法及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判断可结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综合认定。
3.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卷宗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5.《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6.《清单》内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7.清单事项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执法实践进行适时调整,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时报送清单执行情况。
8.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溪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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