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安溪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3-08-01 12:00 浏览量:
 

安审改办20231


关于公布安溪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和《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泉审改办20233号)要求,我办牵头对安溪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安溪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调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县文体旅局”。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农业农村局

3.根据两次意见征求稿,结合上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共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新增认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县民宗局”。

4.根据两次意见征求稿,结合上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新增认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乡镇政府”。

三、删除事项

1.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980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中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695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因此删除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事项

2.20233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要求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审批,因此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事项

3.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在省内的实施机关仅为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不包含各市中心支局、各县(市、区)支局”,因此,删除“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事项

4.根据省市行政许可清单,事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因我县为非沿海县(市、区),此县级事项清单,我县作出删除决定不再认领。

5.根据县林业局反馈意见,省审改办作出调整,事项“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不再下放委托权限(初审)给县级,收归地级市,因此,此项事项,我县不再认领,作出删除决定。

6.根据上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事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与事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再是县级事项,因此,这两项事项清单,我县作出删除决定。

7.根据上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事项“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由军民融合办调整为交通局,根据县交通局反馈意见,并无此审批权限,故删除此事项。

8.根据人行安溪支行对意见征求稿的反馈,事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与事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已被上级收回权限,县级不再有此业务,故我县对此两项事项作出删除决定。

9.事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根据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名胜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一)公路、铁路、机场;(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根据此条款规定,县级无核准权限,故作出删除决定。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我县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标准,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

 

附件:安溪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

 

 

安溪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7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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