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精神,完善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压紧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从业人员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畜禽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畜禽和畜禽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引导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城镇、乡村公共场所以及溪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完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配备收集、装运、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公益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站。畜禽养殖重点乡镇以及晋江主干流流经的乡镇,必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公共设施。养殖村要创造条件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暂存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形成“村设站点、农户送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有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建设运营或承包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专业收集处理站(场)。
(二)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场(点)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的,要督促其进行升级和改造。
(三)加强资源化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最终产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
三、强化监管体系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工作作风建设,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二)协调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各有关单位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在调查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扣押、取样、鉴定、保存及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监管工作措施。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录像、存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乡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发现、广泛收集违法行为线索。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精神,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溪流、水库等水域和城镇公共场所、乡村发现弃置的病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处理者给予补助。
(二)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完善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逐步推行生猪以外其它畜禽的保险,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
(三)落实其它支持措施。对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内容,逐步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运行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止,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安政办〔2015〕47号)同时废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2023-03-28
- 图解政策:《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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