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颁布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小组,负责相关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实行年度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定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举报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定,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全县依法行政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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