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22-02-09 2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溪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众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帐。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政府信息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安溪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只接受书面申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信件邮寄至受理机构。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第七条 各单位应畅通依申请公开方式和渠道,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答复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章 申请费用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诉或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溪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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