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七)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安溪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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