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先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三年行动(2020-2022)、专项治理行动、资源化利用推进行动等,逐步完善部门联管机制,建筑垃圾治理取得较好成效。但当前我县建筑垃圾治理仍存在监督管理未闭环、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等全过程管理体系,保障我县建筑垃圾闭环管理、长效治理。
二、起草经过
2025年6月,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呈报〈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请示》、《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县城管执法局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管理规定》初稿。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县的《管理规定》着重从规范源头管理、加强运输监管、完善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原则、分类及总体要求。
(二)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共七条)。主要明确项目工程、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征迁、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等产生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中转场(站)或收运点;明确征迁、棚户区改造等拆除项目垃圾处置要求。
(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与利用(共十一条)。主要明确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规范处置等相关要求和推进再生产品应用相关举措: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服务企业清运;乡镇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四)工作职责(共四条)。主要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监管责任。
(五)协调机制(共两条)。主要明确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六)法律责任(共一条)。主要阐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附则。主要包括解释说明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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