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已对部分保证金政策、缴存比例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要求,完善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制度,对原《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安政办〔2017〕22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
2.《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1.牵头单位:安溪县住建局
2.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人社局
(二)征求意见
2024年2月23日至3月4日通过网络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聘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萍对《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把关审核,2024年3月6日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核意见后,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3月6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法律意见,后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4年3月7日,县政府召开第37次常务会,会议原则同意县住建局草拟的《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3月29日经刘永强县长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对“完善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等内容进行修订。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新修订)》三(二)1.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对保留的 4 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第三(二)1点。
2.《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新修订)》三(二)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县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号)的文件,全面落实建筑企业差异化缴存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乡镇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第三(二)2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3.《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新修订)》三(二)3.依法设立的4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同时,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利息。对于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应当予以问责;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第三(二)3点。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住建局
联系人:王竹旺
联系电话:0595-2326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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