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 理由 |
县委 统战部 |
1.“发挥茶叶主产乡镇、各地茶业发展促进会资源和优势”修改为“发挥茶叶主产乡镇、各地茶业发展促进会、各地商(协)会资源和优势”。 2.调整责任单位,第9点“提升品牌赋能”增加工商联(总商会)为责任单位。 3.调整牵头单位,第13点“强化科技支撑”增加中国乌龙茶研究院为牵头单位。 4.调整责任单位,第15点“项目用地优先”增加林业局为责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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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鼓励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对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年发货单量达到20万单或年发货吨数达到2400吨、服务我市企业达到20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单个海外仓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90万元补助。鼓励通过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参加国外线下展会,对企业展位费按最高不超过70%进行补助;鼓励包机抱团赴国外参加展览展销或商务洽谈,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包机活动人员的包机费用,按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建议修改为“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参加省、市、县组团赴境外开展拜访客户、市场考察、展销等经贸活动,参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正向激励措施>的通知》(安政办〔2023〕61号)给予扶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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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 |
1.“积极向上争取茶科技资金,成立中国乌龙茶产业研究院”修改为“成立中茶所安溪乌龙茶产业研究院”。 2.“鼓励新型制茶机械研发,重点支持突破清洁化、机械化、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功能化加工生产等关键环节的技术难题”修改为“积极向上争取茶科技资金,鼓励新型制茶机械研发,重点支持突破清洁化、机械化、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功能化加工生产等关键环节的技术难题。” 3.“推动安溪茶产业标准化、现代化发展。”修改为“推动安溪茶产业现代化发展。” 4.“设立茶科技专项扶持资金450万元,成立中茶所安溪乌龙茶产业研究院”修改为“成立中茶所安溪乌龙茶产业研究院,设立茶科技专项扶持资金350万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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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商 |
1.牵头及责任单位调整,第5点“支持“百茶”发展”,调整县茶管委办为牵头单位,调整县工信商局为责任单位。 2.牵头单位调整,第11点“多业态培育”增加茶管委办为牵头单位。 3.“鼓励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对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年发货单量达到20万单或年发货吨数达到2400吨、服务我市企业达到20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单个海外仓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90万元补助。鼓励通过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参加国外线下展会,对企业展位费按最高不超过70%进行补助;鼓励包机抱团赴国外参加展览展销或商务洽谈,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包机活动人员的包机费用,按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建议修改为“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参加省、市、县组团赴境外开展拜访客户、市场考察、展销等经贸活动,参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正向激励措施>的通知》(安政办〔2023〕61号)给予扶持。”4.牵头及责任单位调整,第17点“打造茶香通道”,增加茶管委办为牵头单位,增加茶叶发展中心、贸促会为责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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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茶管 委办 |
1.“整合各级资金,推动茶园绿色发展,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推行适度稀植、茶树留高、梯壁留草、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生态栽培措施”修改为“设立县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并整合各级资金,推动茶园绿色发展,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推行适度稀植、茶树留高、梯壁留草、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生态栽培措施”。 2.删除“强化“三品一标”认证。推进茶叶“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既是安溪铁观音品牌培育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升安溪铁观音规模效益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茶叶“三品”认证,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三品一标”续证,每次续证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种认证类型获得多家认证机构认证证书,只奖励一次。” 3.“鼓励乡镇、村级、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或改建茶叶初制加工厂房,对验收达标的厂房按照等级标准给予20-50万元的补助,推动生产加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修改为“设立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300万元,用于鼓励乡镇、村级、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或改建茶叶初制加工厂房,对验收达标的厂房按照等级标准给予20-50万元的补助,推动生产加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4.“鼓励品类多元化发展,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叶乌龙、金观音等特色名优品种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修改为“鼓励品类多元化发展。设立乡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叶乌龙、金观音等特色名优品种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5.“大力培育涉茶规上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经营主体积极申报”修改为“设立龙头企业培育专项资金600万元。大力培育涉茶规上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经营主体积极申报”。 6.“高度重视茶包装的发展与创新,定期举办茶叶包装展销会、订货会及茶包装设计大赛等”修改为“设立茶包装发展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定期举办茶叶包装展销会、订货会及茶包装设计大赛等”。 7.“注重安溪铁观音“双世遗”的传承、保护与发展,进一步建设提升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系统核心区”修改为“设立安溪铁观音“双世遗”传承保护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进一步建设提升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系统核心区”。 8.“持续开展安溪县品牌兴茶行动计划,提升安溪铁观音的品牌美誉度”修改为“设立品牌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持续开展安溪县品牌兴茶行动计划,提升安溪铁观音的品牌美誉度”。 9.“积极向上争取茶科技资金,成立安溪中茶所乌龙茶产业研究院,以安溪特色茶产业为资源禀赋,整合多学科、多人才和多资源的优势”修改为“设立茶科技专项资金450万元,成立安溪中茶所乌龙茶产业研究院,以安溪特色茶产业为资源禀赋,整合多学科、多人才和多资源的优势”。 10.“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叶乌龙等特色名优品种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修改为“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叶乌龙、金观音等特色名优品种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11.“每年给予茶叶主产乡镇50-100万元用于开展高标准示范茶园、初制加工场所改造、技艺传承、赛事创新、人才培育、展览展销、品牌推广等,支持主产乡镇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特色和优势进行差异化发展。”修改为“每年安排50-100万元用于支持茶叶主产乡镇开展高标准示范茶园、初制加工场所改造、技艺传承、赛事创新、人才培育、展览展销、品牌推广等,支持主产乡镇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特色和优势进行差异化发展。” 12.责任单位调整,第6点“培强“四上”企业”增加茶业发展中心为责任单位。 13.“对县级涉茶部门、茶促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特装费等公共推广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修改为“对县级涉茶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特装费等公共推广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14.“发挥茶叶主产乡镇、各地茶业发展促进会资源和优势”修改为“发挥茶叶主产乡镇、各地茶业发展促进会、各地安溪商会资源和优势”。 15.调整牵头及责任单位,第9点“提升品牌赋能”增加茶业发展中心为牵头单位,增加工商联(总商会)为责任单位。 16.“引进福茶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省属国有企业),合作建设中国福茶数字科创园,打造以茶叶电商为主的茶工业园区”修改为“建设中国福茶数字科创园,打造茶叶集散加工综合园区”。 17.调整牵头及责任单位,第12点“增强人才培育”调整县委人才办为牵头单位,调整县茶管委办为责任单位,增加人社局、茶业发展中心为责任单位。 18.调整牵头单位,第13点“强化科技支撑”调整县茶业发展中心为牵头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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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
责任单位调整,第11点“多业态培育”移除统计局为责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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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 |
“引导企业转变融资理念,稳妥用好众筹、众包等融资手段,多渠道地募集发展资本。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茶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建设茶业供应链金融。筹建安溪县茶产业金融结算中心,有效整合全国各地安溪乡亲茶叶销售网络,变安溪人经济为安溪经济。”修改为“定期召开茶产业银企对接会,提高金融服务茶产业质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公司作用,建立茶业信贷担保体系,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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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农村委 |
牵头及责任单位调整,第5点“支持“百茶”发展”,调整县工信商局为牵头单位,调整县茶管委办为责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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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1.建议第2点“强化“两品一标”认证”修改为“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增加茶叶气候品质。 2.建议第2点“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增加县气象局为责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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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
根据机构名称有关规范要求。原文“(十三)强化科技支撑”部分中“成立中茶所安溪乌龙茶产业研究院”,成立的机构如为正式机构,“中茶所安溪乌龙茶产业研究院”中不得含有中茶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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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 |
1.“设立品牌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修改为“设立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 2.“发挥茶叶主产乡镇、各地茶业发展促进会、各地商(协)会资源和优势,开展安溪铁观音茶叶宣传推广活动”修改为“发挥茶叶主产乡镇、各地茶业发展促进会、各地商(协)会资源和优势,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茶叶宣传推广活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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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办 |
1.“设立茶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条款,针对茶产业人才制定26条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可享受子女入学、健康体检、职称评聘等23条一揽子政策优待”修改为”设立茶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条款,针对茶产业人才制定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可享受子女入学、健康体检、职称评聘等一揽子政策优待”。 2.牵头及责任单位调整,第12点“增强人才培育”,增加县茶管委办、县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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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1.“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具备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茶叶质量安全检测”修改为“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县内)具备(国家级)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茶叶质量安全检测”。 2.“年度检测费用超过1万元的,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单个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年度检测费用超过1万元的,县财政给予30%的补助,单个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二)强化“两品一标”认证。推进茶叶“两品一标”(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既是安溪铁观音品牌培育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升安溪铁观音规模效益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茶叶“两品”认证,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支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两品一标”续证,每次续证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种认证类型获得多家认证机构认证证书,只奖励一次。”修改为“(二)强化品牌培育。推进茶叶“三品一标”(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品牌发展,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我县茶叶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助力茶叶高质量发展。 1.首次认证奖励 (1)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记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2)绿色食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 (3)有机食品 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9万元。 (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所在县(市、区)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对当年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认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所在县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名牌农产品 对当年被省里评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续展奖励 对通过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三品一标”年检续展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4.“(三)茶叶加工提质。设立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350万元。用于鼓励乡镇、村级、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或改建茶叶初制加工厂房”修改为“茶叶加工提质。设立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300万元,并整合各级资金,用于鼓励乡镇、村级、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或改建茶叶初制(精制)加工厂房”。 5.“(四)突出多元发展。持续推广中度发酵制作工艺,开发滋味更浓、韵味更足的产品。”修改为“(四)突出多元发展。设立乡镇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并整合各级资金,持续推广中度发酵制作工艺,开发滋味更浓、韵味更足的产品” 6.“每年安排50-100万元用于支持茶叶主产乡镇开展高标准示范茶园、初制加工场所改造、技艺传承、赛事创新、人才培育、展览展销、品牌推广等”修改为“支持茶叶主产乡镇开展高标准示范茶园、初制加工场所改造、技艺传承、赛事创新、人才培育、展览展销、品牌推广等”。 7.“打造安溪茶叶博物馆、全球农遗·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系统博物馆等一批“双世遗”地标工程。”修改为“打造一批“双世遗”地标工程。”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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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文旅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林业局,水利局,招商办,交通局,供电公司,茶业发展中心,茶都集团,茶促会,贸促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安溪支行,安溪农商银行等无意见。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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