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司法局 |
一、关于《实施细则》条文结构的问题。根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第二、(十三)点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应当严谨、精炼”,建议对全文的条文结构层次进行修改。 二、关于《实施细则》法律依据的问题。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建议沿用最新的法律依据,对全文涉及住建部令第37号的部分相应进行修改。 三、关于《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问题。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2〕24号)第二、(一)点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最后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文件自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年月_日止’”,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细则自_年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_月_日止”。 |
3条意见 全部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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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 |
均未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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