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政府党组会议精神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月10日下午上班前将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林婉玲,0595-23232027
邮 箱: axzjjjgg@163.com
附件:1.《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7日
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四)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活动;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八)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房屋市政类工程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县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六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七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二章 首要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第九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二)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项目所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不得拒绝、阻碍;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五)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
(六)属村民自建住宅的,实行带图审批制度,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编制,可选用各级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图集无结构施工图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个人)补充编制。村民自建住宅三层以上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的,应选择持有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鼓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七)小散工程完工后,及时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完工材料,申请完工登记;
(八)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并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二)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属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等程序;
(三)涉及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四)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对地下燃气、电力、弱电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五)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七)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四章 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警示”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村(居)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落实专业监管人员,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无法配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的,由乡镇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每年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进行打包,依法依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提供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具体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2〕62号)执行;
(五)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含完工登记申请,下同),做好本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系统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实时登记、实时上报、实时共享,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六)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七)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八)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抄报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十)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接受乡镇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居)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
(三)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工作台账;
(五)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建设活动;
(六)乡镇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配合村(居)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村(居)及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报送所在地村(居);
(二)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下同)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据法律授权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住建部门牵头对接市级住建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向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平台端口,按照“逐个部门完善对接”的方式,并提供给各乡镇使用。
信息登记系统建成前,登记申请、风险告知、完工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以纸质形式登记存档。
第十九条 县级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各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资质资格、日常巡查等系列指引。
第二十条 县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行业领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涉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章 纳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各乡镇委托所在村(居)实施信息登记服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居)办理登记。
(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区域的小散工程,由所在村(居)办理登记;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区域的小散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居)办理登记。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设施细则办理信息登记(附件1)。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应参照《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制定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流程和材料清单,印发给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信息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符合要求后予以登记。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3)、发放风险告知书(附件4)等方式,(是否有依据)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首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将情况报送所在乡镇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发现属于依法依规应禁止或控停的建设活动,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所在乡镇协调县级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乡镇委托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申请的,应当加强对执行本条规定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是否重复?)
(一)村(居)办理信息登记申请并登记通过的小散工程,由村(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信息登记申请并登记通过的小散工程,所在乡镇可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负责做好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施工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所在地村(居)报告;
(二)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级上报至所在乡镇;
(三)发现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或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至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对属于本条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乡镇,由所在地乡镇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小散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申请完工登记。收到建设单位的完工登记申请后,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应立即办理。
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完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乡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章 奖惩与考核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举报、投诉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小散工程纳管专项资金,对年度绩效考核前三名的乡镇给予正向激励。同时每年评选一批基层优秀专职安全监管员,对及时发现并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处置重大隐患问题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村民自建房户主为自建房的从业人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县政府、乡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村民自建房户主自行选择承保单位,每宗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700元及700元以上的,县级财政按照农村自建房每宗300元的资金补贴,乡镇级财政按照农村自建房每宗200元的资金补贴。每宗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在700元以下的(不含700元),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不给予资金补贴。具体按照《安溪县既有裸房(含平改坡)专项整治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自建房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裸房整治办〔2022〕19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乡镇和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巡查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范本)
2.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
3.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4.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1
安溪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范本)
一、工程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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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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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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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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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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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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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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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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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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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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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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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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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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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 )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 )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活动; ( )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 )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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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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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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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产权租赁协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5.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6.专项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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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注: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附件2
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图
一、工作流程
(一)开工前
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乡镇或者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并签字承诺。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资料作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立即填写《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并签发《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对于不符合信息登记录入条件的,应当在审核后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二)施工期间
建设单位将《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和《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开展日常巡查: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委托单位报告;2.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级向所在地乡镇报告;3.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而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4.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乡镇处理。由所在地乡镇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处理。
(三)完工后
建设单位申请完工登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应立即办理。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完工登记。
二、根据泉政办明传〔2021〕36号,以下情形不得受理信息登记: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
3.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将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改做他用的;
5.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
8.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9.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备注:
纳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抄报相关部门: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工信、商务、体育、应急等部门;
3.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工信、商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4.将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违反规划设计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
5.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
6.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
7.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8.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9.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附件3
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或业主):
根据《泉州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已在小散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由于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多,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中毒和窒息等安全风险,特别是涉及搭设或使用脚手架、高处操作平台、高处作业吊篮的,或者涉及其他危大工程的,相关安全风险较高,因此,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2.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3.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梯子地面应平稳、牢靠、梯底防滑,并有监护人员;
4.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5.在“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6.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7.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8.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9.其他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详见《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指引》。
如您方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将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上述第1、2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违反上述第3至9项规定的,按照第《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
3.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调查结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您方应当及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4
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对此次申请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小散工程的《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并自愿遵守;
2.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并自愿遵守;
3.我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5.我方将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承诺人:
日 期:
说明: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需将其中一份张贴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一份自行保存,一份信息登记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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