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修改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备注 |
县财政局、应急局、审计局、统计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教育局、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工信商局、科技局、公安局、金融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城建集团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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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
司法局 (共3条) |
(一)关于条文表达。对该《意见》中“二、规范项目内容”项下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实施机构……10.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条文结构进行修改。 (二)关于解释权。建议在该《意见》中明确解释单位。 (三)关于有效期。建议对该《意见》第五条第3项有效期的标注方式进行修改。 |
已采纳 |
根据《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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