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2025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时间:2025-02-2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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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 文件名 | 文号 | ||||||||
| 1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通知》 | 安政综〔2016〕157号 | 安溪县物价局 | 安溪县城区居民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25m3(含25m3)以内部分,基础价格1.70元/m3(吨);第二级,26-40m3(含40m3)部分,基础价格的1.5倍,即2.55元/m3(吨);第三级,40m3以上部分,基础价格的3倍,即5.1元/m3(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90元/吨调整为2.5元/吨,涉及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等共四类。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由1.70元/m3调整为2元/m3。 | 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安溪县住建局 安溪县发改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镇、官桥镇、湖头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解决群众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告》 | 闽政〔2002〕53号、泉政规〔2024〕3号、安建〔2020〕89号、安政综〔2014〕223号、安自然资〔2025〕17号 | 安溪县住建局 | 在安溪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规划区(包括县城规划区内的凤城镇、城厢镇、参内乡部分)。 住宅: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4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 商业(含写字楼):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45元/平方米、35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 工业: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25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 |
自2020年9月23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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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